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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69章 整顿?我大明盐政已无整顿的价值了 (第4/5页)
大明盐政政策承自宋元,最初盐司分为两类。 一是在两淮、两浙、长芦、山东、河东设立五个都转运盐使司,其下又辖十四个都转运盐使分司。 二是在四川、福建、辽东、广东等七个产盐、煎盐地,设立盐课提举司。 两者并无上下级关系,但前者官职品级普遍比后者高两品。 且两者都直属于户部。 然而,到了正统年间,这一套盐政体系就败坏到难以收拾的地步了。朱元璋所定的开中法已难以顺利进行,甚至名存实亡。 不得已,朝廷只能开始将侍郎、副都御使等中枢次级高官委派到地方上,巡察盐政。 因为侍郎、副都御使都属于部院高官,故这些官员被称为“巡盐部院”。 这一套中枢高官巡察地方的政策确实有一定效果,令大明盐政有所起色。 然而部院高官不可能总在地方上吧?他们部院中还有活儿呢。况且,若是让其专门巡盐,那么与都转运盐使司官员又有何区别? 于是到了景泰时期,又提出了巡抚兼理盐政的办法。 最初,确实出了一批能兼管盐政,并且做出政绩的巡抚。 但并非每个巡抚能力都那么强的——巡抚管一省军政事务已经够忙了,还要再管盐政,整个人得忙成陀螺。又或者顾得了盐政,就顾不了军政事务,总难周全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,到了成化年间,大明朝廷便专门派出御使,挂佥都御使衔或副都御使衔,专门一地或数地盐政。 因为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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