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4之狂潮_第657章游说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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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657章游说 (第2/4页)

具体内容就是:在种子院线上映的所有影片,如果北美总票房能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,可以选择以总票房的5%价格,把所有的网络版权卖给种子传媒;也可以选择以总票房2%的价格,把一半网络版权卖给种子传媒。当然,还有第三种选择,你完全可以不卖,但除非你有年度票房前十的底气,否则别怪种子院线和欧联院线给你穿小鞋。

    先介绍一下什么是网络版权,包括网上点播、网络游戏改编、网络小说改编、网络电视剧改编……,反正只要与网络有关联的,所有的版权全都包含在内。

    其实这条款推出后,获得了大部分电影投资商的欢迎。显而易见,这并不影响到传统的版权开发,反而为投资商开辟了一条新的财路,如果北美票房200万的话,就能白得10万美元。如果1亿的话,那就高达500万!至于网络版权?此时的人们根本预测不到网络的迅猛发展,许多人还以为这是有生之年系列呢。那么遥远的事,还是先卖了再说。

    另外,那些连200万都拿不到的烂片,如果想卖,那就只有几千、上万美元打发了事了。而且需要通过种子院线的审核,也不是部部都收的。

    不过西方社会比较崇尚个人自由,还是有人非议这样的条款太苛刻,他们就捏在手里不卖,并且在媒体上进行了猛烈抨击。然而这样的抨击注定无效,甚至连法律层面的垄断诉讼都完全够不上。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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