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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815节 (第3/7页)
是在双方的和解下发生的。 但是根据这份法报的内容,等同于赋予皇庭强制干预私契的权力。尤其是法报中最后一点,双方必须在契约上写明债务承担,可众所周知,当下的契约,只写定利润分配,而不会写明债务分配,若有纠纷,是双方调解,不会诉讼到官府,而如今皇庭要求写明这一点,就证明皇庭将会介入其中,用司法权,去处理民间的债务纠纷。” 这古代的契约,只规定利润分配,而不规定债务分配,因为契约对于古人而言,只是合作的起点,是没有终点的,通俗一点的说,大家合作的好,那就继续合作,合作不愉快,那就不合作。 这也是为什么古代契约都非常短,不像后世的契约,会写明在什么情况下,发生意外,这债务该由谁来承担。 如果发生纠纷,官府是可以不理会,也很难去理会,因为没有明确的债务明细,律法中也没有这么写规定。 但在京城,汴京律师事务所的新契约已经加上了债务分配的条例。 但那也属于民间事务,官府并没有规定你这么写,因为当时张斐不是大庭长,他只是一个珥笔。 而如今皇庭要求写明债务问题,官府就是要干预,给判决带来依据。 张斐点点头道:“你说得不错,本庭长要求写明债务承担,就是为皇庭强制执行赔偿,提供依据。” 院外立刻响起一阵哗然声。 虽然很多人也不知道为什么会发出哗然之声,也许是被双方争论感染,就觉得这很可怕。 苏辙道:“但是这违反了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的原则。” 他为什么纠结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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