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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750节 (第2/6页)
统一用劳役,从一个时辰到两个月,根据情节轻重来设定。 以此来跟斗讼律和贼盗律做出区分,亦是补充,比如互殴,严重者,可划到斗讼律,只是一些轻微的那就划到这条律例下。” 苏辙这才反应过来,道:“原来张庭长早就考虑到这一点。” 张斐双手一摊,“我也没有办法,我找不到相关律例。” 这个“不应得为罪”,顾名思义,就是为杂律兜底,这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太多,律例不可能写得面面俱到。 那么官府怎么去依律管制,如果找不到适合的律例,就可以引用这条律法,来做出判决。 如果没有律例,且情节非常严重,可引用此律,判处死刑。 当然,就唐宋而言,如果判死刑,是要经过很严格的审查,且必须是要通过皇帝的。 官员一般也不喜欢判死刑,因为要是错判,皇帝是肯定知道的。 就张斐的认知而言,他当然认为,这类口袋罪名还是尽量少一点为妙,正如魏征所言:法无定科,任情以轻重;欲加之罪,其无词乎? 一旦官员引用这条罪名,官司都没法打。 但张斐也有考虑到,这不是一个法制时代,律法也不完善,如果不给于官府这种权力,可能会遇到更多的问题,那富人可以随便欺压穷人。 这也是为什么司马光他们一直强调,要重视官员的品德问题,一个好官引用律例,多半是为扬善惩恶,这里面是有着时代的局限性。 张斐就不打算动这条律例。 故此,张斐只能将这种治安罪,划到另一条罪名上,因为这个“不应得为罪”是在找不到对应律例的情况,可以引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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