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宋大法官_北宋大法官 第812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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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北宋大法官 第812节 (第4/7页)

先生所言不错,官有政法,民从私契,这条律例,是不能坏的,皇庭不能完全否定白契的法律效力,因为契约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,白契对于签订契约双方,是必然具有约束的,只是这个约束可能并不完整。

    我更赞同陈税务使通过税法去解决这个问题。逃税必然是不对的,税务司理应去调查,但是这里面也有官府的问题,甚至是主要责任方,如今收税权归税务司,本庭长也不好判断,但若是一刀切,显然是将责任全部算在百姓头上,这也十分不妥当。

    如果税务司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,我们皇庭也会给予税务司在税法上的支持。”

    陈明问道:“张庭长此话怎讲?”

    张斐道:“首先,税务司必须确保,不再收取契税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,否则的话,我们皇庭也将会严惩不贷。”

    陈明点点头道:“这是当然,我们税务司只会依法收税。”

    张斐笑着点点头,道:“其次,白契的存在,官府与百姓的责任是一半一半,税务司到底是继承之前官府的权力,也理应为此负责,承担一半的责任。

    所以,税务司如果能够决定,给予白契补缴契税的机会,但只需要缴纳百分之二的契税,以此来鼓励百姓缴纳契税,而不是用胁迫的手段,整个过程将为期一年,那么在一年后,如果税务司查到白契偷税者,我们皇庭就将给予税务司极大的支持。”

    这个支持就是你抓到,我就判。

    但现在的话,由于这个问题是存在已久得,并且百姓也有苦衷,所以税务司即便以税法打这官司,皇庭也不一定会判对方有罪。

    但如果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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