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人的日常生活_第5章 情感篇:古人谈恋爱,不在七夕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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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5章 情感篇:古人谈恋爱,不在七夕节 (第19/21页)

。“三不出”倒是挺有人情味,特别是最后一条。

    第二种离婚方式是官府强制性的,称为“义绝”。东汉时《白虎通德论》曾对早期的义绝情况做了说明:“悖逆人伦,杀妻父母,废绝纲常,乱之大者,义绝。”后世义绝的范围有所扩大,离婚案例中常见的“义绝”情形有丈夫殴打妻子父母、丈夫jianian非(强jianian罪或通jianian罪)、丈夫卖妻、丈夫在与妻子久别期间重婚。另外,家庭暴力也被纳入了“义绝”的范围。义绝离婚在古代并不多见。明清时期,即使有义绝情形发生,但只要夫妻双方还愿意保持婚姻关系,官府也不会强制离婚。

    第三种离婚方式较为和谐,夫妻双方情感破裂后的自愿离婚,古代称之为“和离”。与休妻中的男子单方主张离婚不同,和离强调夫妻双方都有意愿,特别是女方的意愿。古代“和离”和今天普遍的协议离婚类似,程序也大致相同。首先,夫妻双方都有离婚意愿并达成一致。其次,双方家长亲眷需要同意。再次,丈夫要出具和离的文书,夫妻双方及父母签字画押。最后,将和离文书上交官府,得到准许后更改户籍,“和离”便完成了。古代的和离文书称为“放妻书”,一个“放”字很有意蕴——感情不在,婚姻难续,夫妻双方各自放过,好聚好散。1900年出土的敦煌文书中,有一批唐代文献,其中就有十几份“放妻书”。其文字优雅,情感动容。其中一份放妻书写道:“愿妻娘子相离之后,重梳蝉鬓,美扫蛾眉,一别两宽,各生欢喜。”王老师顿时想起席慕蓉说过:若不得不分离,也要好好地说再见,也要在心里存着感激。这种境界,现代人也很少能够达到。

    相对来说,唐朝及以前对离婚的看法是比较包容的,并不认为那是什么丢人事,唐朝公主也有许多离婚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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