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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三十一章 教会学校 (第2/9页)
委员会”到90年代“中华基督教教育会”,以及后来的发展,都已远远超出了原来的权责范围。 目前只有东北强力限制了教会学校的权力,逐渐的在收回教育主权,其他地方还在等着东北的处理结果。 教育主权是一定要掌握在自己手中的,绝对不能假手于人。 1840年鸦片战争后,英、美、法等国各派教会以培养为教会服务的牧师、教师和为外国在中国经营企事业服务的人员为目的,在中国创设的各级学校,通称为教会学校。天主教会(旧教)设立的学校以法国为主,基督教会(新教)设立的学校以美国为主。 教会学校作为外国对中国文化教育侵略的组成部分,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中国社会的产物。不平等条约的缔结,给各国教会在华传教办学以合法的权利。如1844年 7月的中美《望厦条约》规定:“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,或久居,或暂住,均准其租赁民房,或租地自行建楼, 并设立医馆、 礼拜堂及殡葬之处”;同年10月中法《黄埔条约》规定:“……佛兰西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、 医人院、 周急院、学房、坟地各项,地方官会同领事官, 酌议定佛兰西人宜居住 宜建造之地”。1845年中英《上海租地章程》和1868年中美《续增条约》等亦作了同样规定。起初仅限于通商口岸,后来则伸入内地省份。1906年清学部咨各省督抚为外人在内地设学无庸立案文,更起了保护的作用。 天主教会在中国办学,首推1850年建立的上海徐汇公学,近年来有所发展,尤其北京、南京、汉口、兖州、香港和天津地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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