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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书友关于行善权疑惑的回答(大家随便看看,我瞎写的) (第2/5页)
越法律和信仰的权力去选择自己被拯救的方式。 他们的生存与自由权,又赋予英雄至高无上、凌驾法律和制度之上的‘行善权’。 任何反对行善权的行为,都是邪恶的、反动的。 任何反对行善权的法律,包括当年以实名登记的方式,限制英雄行善的《基恩法案》,也是违反道德和法律本身的。 ********** 这基本是我对法律的期待,也即是读者plxswkl所说的,法律该为人服务——他那段话说得很有道理,我自己非常认可。 问题在于,在承认了这点之后,后文似乎又出现矛盾的话,也即是鲁智深英雄行为对法律的破坏,如果太多‘英雄行为’,会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,以此说明,dc英雄执行行善权时,会导致米国现有法律与社会制度崩溃,而哈莉把英雄纳入法律体系,却像个裱糊匠,为残破的旧房子补漏洞,在保护法律与现有制度。 到最后,她感到荒谬,发出谁是正义,谁是英雄的感慨。 我借哈莉的嘴,说的行善权,不是预备给后面反驳的铺垫,它就是我的想法。 后面哈莉的感慨,也是我的真实想法。 这似乎有些矛盾? 我解释一下我写这章时的想法。 如果有一百种法律,就至少存在一百种犯罪。 正当防卫,见义勇为,只是针对一类犯罪活动的英雄之举,比如,有强健犯威逼黄花大闺女,我不如劫犯身高马大,可能借助工具阻止他的犯罪行为,比如刀,我砍伤了他,绝对是见义勇为,没有罪。 问题来了,一百种法律,代表至少一百种犯罪,不是每种犯罪,都需要你见义勇为。 比如,百特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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