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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815节 (第5/7页)
法是基于道德,追求公平正义的,而契约是追求利益的,假设两个商人签订一份契约,但可惜合作失败,如果履行契约的话,那么一方可能会倾家荡产,甚至于自杀。在这种情况下,官府该如何判定,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。只要符合自由、平等、公平的契约原则,就应该根据契约执行。” 又有一人道:“那岂不是说,这利益要高于道德?” 张斐反问道:“诚信属不属于道德?” 那人一时语塞。 苏辙是眉头紧锁,他料想到这一场官司,自己可能不会赢,但张斐对于律例的解释,还是令他有一种挫败感。 经过张斐这么一解释,契约反倒是高于律法,至少是等同于律法。 但好像还真有这么一层意思在里面。 任依私契,这上半句,赋予私契极大的约束力。官为不理,只能说明官员可以不受理,但不是说官员不能受理,这可以举很多例子来说明这一点。 那么一旦官员受理,就还是要任依私契,那么契约就是等同于律法。 这是苏辙没有想到过的。 张斐又笑道:“其实上一场官司,就已经证明一点,那就是契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,那么违反契约,是等同于违法,皇庭当然有权处理任何违法的行为。 从某种意义上说,私契在不违背契约原则的情况下,是要等同于律法的,因为私契对于律法而言,是一种对民间约束的补充。” 这后半句是非常关键,任依私契,原则上就是对律法的一种补充,朝廷也就是这个意思,既然是对律法的一种补充,自然也就是等同于律法,这是契约原则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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