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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814节 (第2/7页)
也是他们答应的,但这并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,因为他的特权最终还是屈服在规则之下,虽然这是缓兵之计,但他们心里清楚,这也是无奈之举。 不过有个人的脸上,绽放着笑容,就如腊月里的梅花一般灿烂。 这个人就是张斐。 他还是一如既往地面带微笑,向大家打了一声招呼,然后便宣布开庭。 “经过本庭长参考双方的供词、证据,所涉及的律法,以及与双方的协商,已经得出最终的判决。” 说罢,张斐低头看了眼文案,然后抬起头来,道:“首先,一份违法的契约,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 从原则上来讲,应该是不具备的。但是我朝律法对于契约的两大原则都是继承唐律,其一,官有政法,民从私契。 其二,诸出举,两情合同私契。 这两大原则,表明政法不应轻易干预民间立契,其中就包括是否签订借贷契约的自由性;与何人签订借贷契约的自由性;借贷契约签订内容的自由性;借贷契约履行方式的自由性。以及签订契约的自愿性和平等关系。 任何契约如果违反这两大原则,必将不具备法律效力,比如说强制、胁迫、欺骗,等等。” 范镇、苏辙他们一听,顿时就傻眼了,这是我们商量的结果吗? 你这又是夹带私货啊! 又听张斐继续言道:“基于这两大原则,我们再来审视白契的合法性,如果一份白契是被迫签订的,它将不具备法律效力,但是双方自愿签订的,符合契约的两大原则,那么它就将具有法律效力。 至于这白契违反税法,那就是属于逃税的问题,这与契约本身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毫无关系的。 官府可以追究当事人逃税的责任,但不能否定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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