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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814节 (第5/7页)
能是无罪的,但是可能也会面临巨大的损失,因为朝廷是肯定要将所有的赃物没收,当然,这只是有可能,如果真的发生了,还得具体分析,但原则是不变的。” 苏辙听罢,道:“多谢张庭长的回答。” 说罢,他便坐了回去。 而那边范镇也是在低眉沉思着。 虽然这个结果,他们是早就知道,但是张斐的这个判决,还是令他们既有眼前一亮的感觉,又心有困惑。 因为在这个判决里面,涉及到一个契约原则问题。 张斐虽然是依律判决,但其实他对于契约原则的解释,是以前没有的,也是《宋刑统》从未有过的内容。 比如说“官有政法,民从私契”,这句话的意思与张斐解释的差不多,《宋刑统》也是要表达这个意思。 但是张斐却将这两个原则,作为契约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,甚至是唯一,这个就是《宋刑统》没有的东西。 虽说政法与私契是两条平行线,但是,当下是一个官本位制度,最终还是官员说了算,如果皇庭判定白契由于逃税,不具备法律效力,大家其实也没话说。 没有人觉得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,到底政法还是要高于民间私契,官就是比民大。 但是,经过张斐的解释,就真成两条平行线。 这可是非常关键。 根据张斐的判决,一份契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,只是在于自由性,公平性,平等性,只要符合这几点,这份契约就具有法律效力,与它是否违反政法,并无太多关系。 虽然范镇也就是利用官有政法,民从私契来解释白契的法律效应,但是对于他而言,这只是一个理由,而不是一个原则。 这其实也是张斐与当下官员不同的一个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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