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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814节 (第6/7页)
其实宋朝司法制度,是比较完善的,要定罪,就必须要索引律例的,也就是鞠谳分司制。 但是关于律例的索引,多半仅限于官府内部的讨论,对外的判决,一般基于儒家道德,得判出有名,讲道理,占领道德制高点。 而张斐则是更偏向于,律例的引用和解释,道德只是在量刑的时候,提那么一句嘴。 然而,他们并不知道的是,其实张斐促使这场官司的主要原因,并不是那一点点契税,而是给出这个契约原则。 因为张斐是要让经济中心,从农业转向商业,亦可以说,将农业商业化,从商业中将税收上来,避免与乡绅、大地主发生直接矛盾。 既然是要追求商业,那么契约法就是重中之重,只有完善的契约法,才能够促使商业发展,也便与税务司调查取证。 在宣判后的第三日,皇庭就发表一期法报,公布详细的契约原则。 合同自由原则。 诚实信用原则。 公平交易原则。 根据这三个原则,后面又给出具体解释,就是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,必须全部事项取得合意,契约方始成立的,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契约中所有各点意思未全部趋于一致,在发生疑问时,应认为契约未成立。 同时还给出契约拟定建议。 其中有最为关键的一条,就是皇庭建议签订契约的双方亦或者各方,应在契约写明债务承担事项,如不写明,将由皇庭酌情判定。 检察院。 “检察长,检察长?” 陈琪朝着手拿法报,怔怔出神的苏辙喊道。 苏辙猛地一怔,“你们说什么?” 陈琪愣了下,旋即道:“我们只是想问检察长,你对这契约原则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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